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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23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: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(代表人:巫永財)董事:李圍正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董事: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(代表人:巫永財):英業達控股(北美)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、Inventec Electronics (USA) Corp.法人董事代表人、Inventec Manufacturing (North America) Corp.法人董事代表人、Inventec Configuration (North America) Corp.法人董事代表人、Inventec Distribution (North America) Corp.法人董事代表人。董事:李圍正:IKonw Pte. Ltd.法人董事代表人。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。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104年6月23日股東常會票決後照案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不適用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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